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21号罪犯武庆双,别名武佳伟,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庆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2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2011年8月22日和2014年1月10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庆双在2014年1月2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庆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皓
审判员 刘华锋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