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538号原告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地址:东辽县平岗镇石咀村**。被告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吉长北线47公里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与被告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