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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538号

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与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538号原告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地址:东辽县平岗镇石咀村**。被告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吉长北线47公里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与被告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