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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民终19号

骆孝武、张瑜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骆孝武;张瑜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孝武,男,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瑜泉,男,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选文,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骆孝武因与被上诉人张瑜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6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孝武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骆孝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孝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上诉人骆孝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明

审判员  揭颖

审判员  黄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余磊

书记员鄢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