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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刑初327号

阳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阳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阳某饮酒后于2018年11月6日4时28分许,驾驶湘D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107国道沙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阳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2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