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302民初35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诉被告李腾、湖南三星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李腾;湖南三星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3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罗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时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尹喆,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腾,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被告湖南三星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曾建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诉被告李腾、湖南三星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在2019年1月16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59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在本案受理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乐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文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