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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财保16号

李仕伦与方成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方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财保16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仕伦,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方成红,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李仕伦与被申请人方成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渝0110执保658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方成红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仕伦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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