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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716号之四

陈家惠、张启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家惠;张启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7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家惠,女,生于1956年5月4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张启合,男,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房县工商局干部,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惠与被执行人张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启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启合在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发放的2017、2018年度奖励性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启合在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柯尊玖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余华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智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325执协716号之四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家惠与被执行人张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启合(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2032519691225007X)在你处有工资收入,所扣留案款元请划拨至房县人民法院账户。收款人:房县人民法院账号:18×××9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行号:102539600189附:(2017)鄂0325执71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联系人:余法官联系电话:0719-3249805本院地址:房县城关镇吉甫路69号邮编:4421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