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0625号申请执行人郭冬梅。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郭冬梅与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冬梅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邮政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1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六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控制,已告知申请人。2.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19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18年12月26日启动传统查控,采取了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冬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全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