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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执92号之一

王爱萍与雷金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爱萍;雷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爱萍,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雷金山,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82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金山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爱萍案款2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30元。现被执行人雷金山债务已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雷金山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方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徐骏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