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爱萍,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雷金山,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82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金山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爱萍案款2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30元。现被执行人雷金山债务已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雷金山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方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徐骏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