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81民初48号
原告:张进财,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王梓坚,男,30岁,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张进财与被告王梓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进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进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