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9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5年1月17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刘艳损失6200元,现其负担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刘艳损失6200元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