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民初301-1号
申请人:程永,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
申请人:周天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人程永与被申请人周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东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彦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