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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民初301-1号

程永、周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永;周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民初301-1号

申请人:程永,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

申请人:周天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人程永与被申请人周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东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彦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