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46号罪犯李如意,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0823刑初292号刑事判定,认定被告人李如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原审被告人李如意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08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3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如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如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5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如意到武陟县北郭乡邮政所营业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含有法轮功内容及控告前国家领导人迫害法轮功的信件。该犯系老年罪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如意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1月、2018年5月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崔某、代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如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如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