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132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陈仲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平、沙晓雯,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大裕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君。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惠仲人社监字[2018]第0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拖欠朱某某等98名工人2018年2月1日至6日工资共计人民币4513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足额支付朱某某等98名工人2018年2月1日至6日工资共计人民币4513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并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惠仲人社监字[2018]第00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对其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大裕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惠仲人社监字[2018]第007-1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大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属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杨远忠
审判员 叶东来
审判员 邹 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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