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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刑初49号

胡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住舒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荣飞、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余姚市维武棋牌、华晨棋牌内,为李某、谈某、胡某1、卫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二八杠”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被本市公安局陆埠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卫某、王某、胡某1、李某、谈某、胡某2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盛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施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