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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1724号之一

欧阳效桂与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效桂;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606执1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效桂,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白莲大路**之一。经营者:廖子辉。

被执行人:廖子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欧阳效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欧阳效桂支付货款924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19.82元,财产保全费947.92元由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负担。因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欧阳效桂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廖子辉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19年1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14.77元(含执行费1379.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粤0606执117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卡奇斯制衣厂、廖子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欧阳效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周 振 祥执行员 欧阳健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颖 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