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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2财保1号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财保1号

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伦。

被

申请人: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学英。

被

申请人: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泽祺。

被

申请人: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钢。 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担保。2019年1月11日嘉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