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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行审15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04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2002590032C,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 负责人徐荣华。 委托代理人胡允峰,男,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亚裙,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发开区纬九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项岳源。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虞土资监[2018]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的海涂国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上虞海涂九六丘国有土地建造观景亭和3处管理房。至查处时,上述建造物已建成,共计占用海涂国有土地面积945.05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上述处罚内容,并处罚款人民币23626.25元。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作出的虞土资监[2018]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之处。且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11日缴纳罚款人民币23626.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作出的虞土资监[2018]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作出的虞土资监[2018]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的海涂国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芬

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

人民陪审员  邵才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