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精田,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智皓,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隽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家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