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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执字第181-16号

张凤銮、任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凤銮;任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鱼执字第181-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銮,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任立峰,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执行张凤銮与任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