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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723号

陆彦通与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章勇股票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当事人
陆彦通;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723号

申请人:陆彦通,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

申请人: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法定代表人:章勇。

被

申请人:章勇,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v>申请人陆彦通与被申请人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章勇股票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彦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章勇的银行存款4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陆彦通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彦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章勇的银行存款4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伟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狄丽娜

书记员朱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