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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9088号

林金润、谢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金润;谢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9088号

申请执行人:林金润,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谢勇,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金润与被执行人谢勇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金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巴巴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所等机构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粤T号车辆一辆,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待发现该车辆再作处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号明珠花园期幢房的一套房产,本院仅为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海亮 执行员  马世卿 执行员  杨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