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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4005号

王革与王玉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革;王玉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4005号申请执行人王革,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海,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革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执4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