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4005号申请执行人王革,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海,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革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执4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