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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331执恢233号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侯碧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侯碧波;黎君兰;盛永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31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荔塔路**。 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碧波,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市。 被执行人黎君兰,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市。 被执行人盛永其,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侯碧波、黎君兰、盛永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侯碧波、黎君兰、盛永其于2019年1月16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31执恢23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田华

审判员  潘立猛

审判员  李晏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严

书记员韦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