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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民初7922号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利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严利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02民初7922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542238832。

法定代表人:梁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五一,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严利剑,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利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五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利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13日,被告与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806131112601003000000606006157048LC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二年,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日利率0.026667%,即月利率为8.01‰,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等本等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借款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就贷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计付,直到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支付宝向借款人严利剑账户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仅于2018年7月13日归还了第一期贷款本金2083.33元,利息406.11元,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已逾期4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严利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916.6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026667%,即月利率8.01‰计算至款项之日止,截止至2018年10月30日共计欠息1623.73元);

二、被告严利剑支付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违约金。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严利剑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严利剑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合同、放款电子回单放款流水列表、还款计划列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利剑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严利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被告严利剑未依约按期支付款息,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严利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916.67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利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严利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916.6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339元,由被告严利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吴箫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