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8)陕0502执1414号孙某某、李盼景、巨野鑫达盛运输有限公司:孙某某申请执行李盼景、巨野鑫达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盼景、巨野鑫达盛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711.83元。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开始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盼景履行案款35000元,被执行人巨野鑫达盛运输有限公司履行案款42800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人孙某某,剩余部分案款及利息申请人全部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盼景、巨野鑫达盛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