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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2执1035号之四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绵英、葛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绵英;葛祥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322执10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欧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金绵英,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葛祥林,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葛祥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祥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4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