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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4执922号之一

郑友家、富福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友家;富福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4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友家,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辉,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福来,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郑友家与被执行人富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闽0504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友家因被执行人富福来未履行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富福来名下的支付宝账号款项18291.49元,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郑友家领取。后经对被执行人富福来的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富福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友家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富福来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富福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黄美榕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