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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67号

唐华、史晓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唐华;史晓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67号

申请人:唐华,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申请人:史晓寒,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请人:刘银英,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人唐华、史晓寒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英名下价值人民币2004414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华、史晓寒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英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004414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唐华、史晓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 珂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