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21民初637号
申请人:汪夏禄,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
申请人:吴仲善,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夏禄与被申请人吴仲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夏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仲善银行存款474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夏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仲善银行存款474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家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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