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财保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对申请人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9)鄂019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9)鄂019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一行的“原告”补正为“申请人”。
二、(2019)鄂019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五行“被告”补正为“被申请人”。
三、(2019)鄂019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七、十八行中“2018年1月8日”补正为“2019年1月8日”。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芳
书记员鲁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