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特47号
申请人:王晶,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晶(以下称姓名)与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晶与明达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26日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前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晶名下;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案件调解费24000元,由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王晶和明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晶与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佳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茹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