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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特47号

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特47号

申请人:王晶,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晶(以下称姓名)与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晶与明达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26日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前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晶名下;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案件调解费24000元,由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王晶和明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晶与申请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佳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茹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