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220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32409R。
法定代表人:朱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