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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财保8号

袁建利与刘海龙,孙雪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袁建利;刘海龙;孙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7财保8号

申请人:袁剑利,男,汉族,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XX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婷、詹亚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海龙,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XX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

申请人:孙雪玲,女,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XX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申请人袁剑利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龙、孙雪玲名下位于绿地香树花城3-10101号房屋一套及陕AXXX**牌号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袁剑利提供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剑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海龙、孙雪玲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绿地香树花城3号楼101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

二、对被申请人刘海龙、孙雪玲名下陕AXXX**牌号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剑利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