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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1执4113号

刘波、柳建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1执41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柳建初,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柳建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8)浙0781民初4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柳建初于2019年1月15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1执411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俊鸿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严义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张 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