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1民初26号
原告:盛万奎,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毕绍明
被告:于国君,男,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其他身份信息不明。
被告:张海,男,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其他身份信息不明。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原告盛万奎诉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国君、张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万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国君、张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万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万奎撤回对被告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国君、张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盛万奎负担,剩余290.5元退还原告盛万奎。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思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