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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22刑初13号

周旭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周旭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旭生,绰号“独手”,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普宁市人,无业,户籍地普宁市,捕前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旭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家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旭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旭生在其经营的位于揭西县金和镇和南村委石牛埔村(距离南侨中学约50米)的游戏机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以现金作为奖品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查处,现场扣押到“老虎机”20台(其中1台为电脑主机,无法直接供人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旭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其他书证材料,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林某、杨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公(揭西)刑勘字[2018]181号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周旭生犯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旭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学附近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台,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旭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旭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老虎机”20台(实物未移送,详见移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焕照

人民陪审员  黄一帆

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