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77号之一
申请人:于法君,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
申请人:毕研市,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
申请人:毕超福,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法君与被告毕研市、毕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法君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毕研市、毕超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法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研市、毕超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于法君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