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88号申请人河南捷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红专路**附**。法定代表人徐道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文军,女,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田顺怀,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人河南捷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文军、田顺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程文军、田顺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捷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96754.11元及利息(其中13221.35元的利息以13221.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月息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83512.76元的利息以8351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月息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元的利息以2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息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捷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1月4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河南捷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称金额较小,暂不需处分该银行存款。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程文军、田顺怀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5、查询被执行人程文军、田顺怀名下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情况;6、本院将被执行人程文军、田顺怀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1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中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