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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8076号之一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谢贵全、吴世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谢贵全;吴世利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8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善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8477L。

负责人:王志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昆、卓素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谢贵全,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吴世利,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贵全、吴世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贵全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人民币49318.74元及利息、其他费用(截止2017年4月20日结欠利息暂计人民币14064.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11652.81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吴世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谢贵全、吴世利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6元、执行费人民币102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谢贵全、吴世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谢贵全、吴世利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 2.2018年11月6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吴世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向被执行人吴世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被执行人谢贵全因疾病已死亡,无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2018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吴世利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8年12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廖志昆,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

审判员  洪艳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