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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1366号

马喜和、刘伟民与孙亚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喜和;刘伟民;孙亚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马喜和,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刘伟民,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孙亚春,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马喜和、刘伟民与被执行人孙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孙亚春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喜和、刘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已给付利息2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