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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财保3号

朱启军、赵荣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启军;赵荣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财保3号

申请人:朱启军,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

申请人:赵荣敏,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朱启军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现停放于单县交警队事故科停车场的被申请人赵荣敏驾驶的肇事蓄电池观光车(颜色:白色,品牌:雷军牌,出厂编号:WRC12F8BDF8012830)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为此,申请人朱启军提供现金1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启军向本院提供了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出具的第3717221201800006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单县海吉亚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两张、××人结算清单。该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赵荣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外人晁呈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朱启军无责任。申请人朱启军已经花费医疗费22519.88元。

申请人朱启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将被申请人赵荣敏驾驶的肇事蓄电池观光车(颜色:白色,品牌:雷军牌,出厂编号:WRC12F8BDF8012830)一辆扣押于单县交警队事故科停车场内(扣押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7日),保全金额1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朱启军提供的担保金10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朱启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永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