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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2549号

李颂、河南省大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颂;河南省大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549号申请执行人李颂,女,汉族,1993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农科路口江山商界****。法定代表人沈晓佩,总经理。李颂申请执行河南省大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字【2018】0033号仲裁裁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713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5元,共计848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8年11月10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2月15日,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5、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沈晓佩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1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