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37号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万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万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