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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2执2207号

陈超、古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超;古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02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古文清,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古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3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建伟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慧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l)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