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462号
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国庆路400-3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有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有山,公司董事长。
被告:詹峰,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程宵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