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恢75号 永嘉县枫林镇外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申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枫林镇外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申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7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嘉县枫林镇外垟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324执2118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75号】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