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62号
原告:闵悦婷,女,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辽宁靠谱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闵悦婷与被告辽宁靠谱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因原告闵悦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闵悦婷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莹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