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523执保272号
申请人:马洪霞、闻智新
被
申请人:贺曾新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马洪霞、闻智新与被申请人贺曾新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吉0523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查封被申请人贺曾凤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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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霞、闻智新对贺曾凤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523执保272号
申请人:马洪霞、闻智新
被
申请人:贺曾新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马洪霞、闻智新与被申请人贺曾新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吉0523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查封被申请人贺曾凤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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