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82号
被执行人:颜学平,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执行颜学金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