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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9执82号

颜学金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颜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82号

被执行人:颜学平,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执行颜学金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玲 更多数据: